《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12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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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2月1日起实施。《条例》提出“全面绿建”要求,规定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超高层、超限高层建筑应当按照三星级等级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等级标准进行建设。
推动高水平绿色建筑发展,是实现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的重要举措。“十三五”以来,我省不断完善绿色建筑制度体系,强化技术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已累计建设绿色建筑面积7018万平方米。全省新建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由2016年的12.7%增长至2021年的85.95%,年均提高14.65个百分点。为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省着力构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管理和长效推动机制,启动绿色建筑立法工作。今年9月28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将绿色发展要求贯穿于项目立项、土地供应、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全过程,同时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等方面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全方位、多角度保障绿色建筑发展。
立足于推动建筑业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转型,《条例》明确要求,大型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绿色建筑项目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其他绿色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运行管理中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在全国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服务费用应当作为不可竞争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此外,《条例》还提出装配式建造技术、可再生能源、非传统水源、绿色建材等应用要求,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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